改装电动自行车时速52km撞人致死,驾驶人获刑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推进“电鸡”治理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业成)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收到相关单位送来的4份关于“电鸡”治理的回函:“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门召开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要求压实工作人员主体责任,厘清执法思路。”此次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还要从天河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说起。

案件中挖掘出“漏洞”与“潜规则”

2023年2月,天河法院民二庭收到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的系列案,案情均是某租赁公司将电动自行车出租后与承租人就租金支付产生纠纷。这批案件中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引起经办人之一法官陈宇帆的注意:这家公司业务体量不小,但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所有出租出去的电动自行车都不具有智能定位、远程防盗等功能,导致大部分承租人超期使用车辆未还。

“这个漏洞不可小觑,一方面可能会有更多潜在案件进入诉讼,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且去向不明,不排除车辆重新流入市场并冒充新车再次销售的可能,造成电动自行车监管失序的情况。”陈宇帆不禁提出了自己的担忧。

无独有偶,另一宗和电动自行车有关的案件落到了天河法院刑庭法官罗成的案头。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徐某相撞导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详细翻阅卷宗后,几行字引起罗成的注意,“案发时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速达52km/h”。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陈某驾驶的车辆时速为什么能超出标准两倍多?随着审理深入,案件细节逐渐浮出水面——陈某在本市某车行购车后,车行对车辆进行限速解码操作,造成车辆质量有严重缺陷。

“根据车行工作人员陈述,厂商在出厂环节就为车辆改装预留‘后门’,并提供专用的控制器、解码器,有的销售商会应客户要求进行限速解码等违规改装行为。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已经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潜规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罗成说。

厘清路子,为行业和监管部门“开方”

上述两起案件的最终,租赁公司的诉请得到支持,被告人陈某也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两件案子都审结了,但对于陈宇帆和罗成来说,事情还没有结束。

解决个案只是治标,堵住案件背后潜藏的风险,才是保障老百姓出行安全的治本之法。按照工作要求,二人决定对近年来涉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案件进行梳理,尤其重点针对改装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社会治理问题。

“为迎合市场需求,电动自行车产销环节均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现买现改’‘上牌再改’等销售模式普遍存在;改装不仅针对限速解码,还有更换大功率非标电池等,易引发火灾事故;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快、质量重、冲击力强,但制动和安全性能差,产生事故造成后果严重。”一项项问题从各类案件中抽离、分析、归纳出来。

经过充分调研分析、研判梳理,陈宇帆和罗成两人反复打磨行文内容,确保“建”在点上,“议”在实处。随后,4份系列司法建议被发往案涉公司以及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

“加装智能定位等功能,租车后及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增设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脚踏及电压等核心指标的防篡改程序”“督促销售门店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一条条建议措施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既考虑到了被建议单位职能侧重,又考虑到了问题涉及的环节不同。

发建议追落实,确保社会治理见实效

司法建议不能只是一发了之,要落地“有回音”,确保实效“见真章”。

收到司法建议后,租赁公司更新系统小程序,将承租人信息和对应承租车辆信息对接至交警部门;对租赁车辆进行升级,优化定位、行驶轨迹追踪,实施监控车辆踪迹,车辆“不知所踪”脱管的现象大幅减少。记者另获悉,当前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则从聚焦联动性源头治理、加大溯源性执法力度、强化立体性宣传效能三维度制定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过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各重要部件销售赋码加强监管,通过协同交警部门打击查处违规产销改装电动自行车乱象,以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司法建议发出后,我们一直在跟进后续实效。相关地区的市监局后续向我们反馈,截至目前,已开展联合检查4次、查扣非法超标电动车4批次,在辖区内形成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打击高压态势。”罗成介绍。

据了解,2021年以来,天河法院发送司法建议89份,涉及金融监管、民生保障、住房管理等社会治理领域,共收到反馈回函78份,采纳建议并予以落实的比例在95%以上,切实发挥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