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施工期间意外死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今年5月,尹某经人介绍受雇于番禺区东环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雇工方”)进行室内装修施工,在施工期间意外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与雇工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就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存在较大分歧。
死者亲属认为,对于尹某的死亡,雇工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所有亲友的交通、食宿、误工费等。雇工方则认为尹某自身有一定过错,仅同意承担部分责任。
在全面了解情况后,东环街调解组表示,该案死者年龄超过60岁,未购买社保工伤保险,雇工方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理的赔偿金是本案调解的核心。调解组从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方面,向死者亲属解释死亡赔偿标准、流程、条件等。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方案,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
微社区e家通记者 吴芷明 通讯员 黄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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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