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在宠物医院治疗后死亡,责任谁来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闲暇之时饲养起了宠物,因宠物消费、医疗等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白云区京溪街居民黄先生(化名)向京溪司法所反映,其饲养的猫因病送往某宠物医院诊疗,多日后却突然死亡。悲痛之余,黄先生对宠物医院是否有尽职救治提出疑问,要求查看事发监控视频,但遭到对方拒绝,双方矛盾激化,黄先生向京溪司法所申请介入调解处理。

宠物猫就医后突然死亡,双方各执一词

京溪司法所联合云景花园社区调委会介入后,会同社区法律顾问邓亚娟律师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到场调解。黄先生表示,某天凌晨1时,其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经治疗后宠物猫状态尚好,然后事发第五日上午9时突然传来宠物死亡的消息。黄先生称,当日凌晨3时双方还在群聊中沟通宠物病情,宠物医院未提及存在死亡的风险,其认为宠物医院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进行抢救,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猫死亡,故要求宠物医院提供相关的诊疗看护视频进行核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诊疗费5900余元也无须支付。

宠物医院则称,猫的死亡系因肺泡破裂呼吸衰竭、疱疹病毒感染等疾病发展变化所导致,其结果与医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部分视频双方已在派出所查看过,故黄先生不应将过错归责于宠物医院,黄先生应按约支付诊疗费用。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宠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综合考虑认为,此类宠物医疗纠纷案件应充分结合治疗行为适当性与宠物自身病情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黄先生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宠物医院的诊疗行为系唯一且直接导致宠物猫死亡的原因,故黄先生要求宠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诊疗费用的依据不足。另一方面,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就诊疗活动后可能产生死亡等危险情形尽到明示告知义务,应就其该部分的诊疗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释法说理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黄先生支付给宠物医院1000元诊疗费用后,双方就涉案纠纷就此终结,纠纷最终化解。

宠物医疗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案系因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被视为饲养者的“财产”,故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宠物医疗纠纷与人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差异,无法适用自然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而是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审理,需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具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较而言,此类诉讼中,举证难免涉及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举证门槛。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当有风险意识,尽量全面了解宠物医疗行为细节,知悉治疗后可能发生的结果,做好与宠物医院之间的沟通,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便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京溪司法所相关人员表示,通过本纠纷的调处,提醒各位“铲屎官”在宠物就医时,注意筛选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及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仔细研读相关治疗条款和收费标准。宠物医院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检查或从事诊疗行为时,应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尽可能为客户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情况进行充分的说明,保留相关凭证和检查结果,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微社区e家通记者 何家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