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医保局:支持引导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漫 通讯员 粤医保) 7月8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通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推进产前检查实施按人头付费,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各地要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杜绝不合理支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据了解,生育津贴即俗称的“产假工资”,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经济支持。在广东,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30×规定的假期天数。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清远实行生育津贴直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