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向微信好友购鞋,试穿不合适后要求退货退款被拒
朋友圈购物可以无理由退货吗?可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穗市监) 随着微信的普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实体店将营销模式搬到微信上。通过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商家到底要不要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宗案例。
近日,白云区消委会通过广州12345热线接到一宗投诉:市民吴女士于今年5月6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微信好友李某购买了一双鞋子。5月8日,吴女士收到李某寄来的鞋子,试穿后觉得不合适,要求退货退款,李某表示只换不退。经过沟通,吴女士仍未选中合适的鞋子,于5月10日再次提出退款,李某再次拒绝。无奈之下,吴女士只能向当地消委会求助。
接到投诉后,白云区消委会新市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得知,李某是某鞋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为了吸引回头客、提升销售额度,李某将店铺的鞋子拍照发到朋友圈进行宣传,消费者选中后在微信转账交易,李某再将鞋子寄出。李某认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品只是为了方便顾客挑选,不等同于网络销售平台,无须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李某经营的门店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行为属于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定特殊商品除外)。最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协商确定由经营者李某退还吴女士购物款221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消费者网购时应选择信誉好、知名度高的交易平台,谨慎在微信朋友圈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