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打羽毛球猝死,场馆应该担责吗?
本案中场馆因未配置AED等存在过错,法院判赔20余万元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敏 谢采洪 冯珉珊) 到健身房、球馆等场所锻炼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运动场所经营管理者在提供场地的同时,也应做好相应风险防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未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羽毛球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日,市民黄某与球友前往某羽毛球馆进行锻炼。黄某在运动一段时间后下场休息,其间和球友聊天并观看打球,随后突然昏迷倒地。旁边一名球友第一时间对黄某进行心肺复苏,另有球友联系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球馆工作人员和保安接手心肺复苏,一直持续至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救护车到达球馆后,黄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就医。同日,黄某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亲属认为,羽毛球馆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对黄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球馆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羽毛球馆辩称,黄某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在黄某昏迷后,球馆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急救,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有效引导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案件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羽毛球馆不服,遂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应配备基本的应急医疗设备

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敏表示,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本案中,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应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应自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馆内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药品等应急医疗设备,并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以确保有运动人员发生运动损伤后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运动者开展体育锻炼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进行充分认知,做好热身准备,量力而为开展运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