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10月起施行
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股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条例》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在地方乃至全国立法层面提出了多项首创性的制度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区域创新综合能力连续7年居全国首位

近年来,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区域创新综合能力连续7年居全国首位,“深圳-香港-广州”科技集群连续4年居全球创新指数第二位。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7.6万家,连续8年全国第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达7.6万家。广东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产业技术自主可控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落地实施,2023年省级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支持基础研究投入30.5亿元,占总支出近40%。

基础研究仍是广东省科技创新的“短板”,还存在着长期稳定支持及激励措施不足等问题。为此,《条例》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据了解,为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困境,《条例》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比如第二十五条明确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

广东省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情况依然存在。

为此,《条例》进行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第二十九条提出,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如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自主处置,发生亏损时由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进一步简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

同时,探索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放宽女性科技人员项目申报年龄

广东省正在深入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但在创新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条例》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牵引,积极推动科技人才发展全链条保障。

在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并规定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女性科技人员方面,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方面,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不少于2周岁。

在便利外籍科技人才方面,第五十六条规定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备案后可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并提出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在激励科研机构及其聘用人员方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要求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给予稳定支持,并探索实施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预聘、人员动态调整和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