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9月4日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提供服务对象的性质,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同时,征求意见稿设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管理权限。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自贸区南沙片区除外)的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审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审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完全中学除外)收费审批,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实施县级权限审批。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由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如何提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公示之日起30日内
在线填写意见:http://fgw.gz.gov.
cn/hdjlpt/yjzj/answer/38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