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人们对于自我提升的需求日渐增加,使得教育培训行业呈现出一片繁荣之景。然而,在付费购买网络课程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少的矛盾与纠纷。近日,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伟添介绍了一起2023年6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
网课效果有限 学员申请退款被拒
原告周某于2022年10月20日在被告平台“某某在线”购买“企业定制钻石班(学前教育)自考学院——专科”课程,交了学费5980元。至2023年1月11日,原告上了3个课程后感觉不满意,向被告申请退学,被告以超过30天为由不予退款。
被告某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签署协议后,公司没有收到原告在此期间的退学申请,一直依约履行考前培训义务,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技术、时间等成本。公司所提供的课程是根据原告所报名项目进行安排,且根据原告所称及系统的登录记录和学习记录,原告也是有学习过课程的。根据《学员服务协议》规定,学员自报名之日起30日后申请解除协议的,公司不退还所缴费用。现原告不想继续学习,提出退费,属于单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不同意退回费用给原告。
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被判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向某星公司支付了教育培训费5980元,某星公司为周某开通了学习账号,周某也进行了学习。本案中,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某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定周某基于其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协议。《学员服务协议》约定学员自报名之日起30日后向某星公司申请解除本协议,某星公司不退还学员所缴费用。上述条款实质上是如学员解除合同需扣除剩余课程费用作为违约金,上述学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学员的责任,该条款对于学员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前述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设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双方的过错进行合理的调整,酌定周某按照全额教育培训费的10%承担违约责任,对某星公司不同意退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某星公司应向周某返还教育培训费3621元。
罗伟添表示,在这起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学员服务协议》中存在这样的条款:学员自报名之日起30日后申请解除协议不退还费用。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很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格式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有其他不合理之处,那么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例中,法院就认定该条款加重了学员的责任,所以判定其无效。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微社区e家通记者 曹婧云 通讯员 佟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