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明确追责激励机制 河长履职“动真格”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前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下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方式为广东河湖治理注入新动能。

《条例》注重统筹保护发展,实现河湖治理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条例》突出地方特色,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其中,《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广东地处南方丰水地区,发展水经济具有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广阔的先天优势,特别是近年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万里碧道建设等治水成果全面显现,为绿色水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条件。为进一步总结提升广东省探索发展绿色水经济的经验成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新业态;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河湖长制能否实现从“有名”“有实”到“有能”“有效”的转变,河长湖长切实履职担当、尽职尽责是关键。《条例》加强监管规范,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头雁”,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条例》一方面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明确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河长湖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并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